本報訊 (記者 宋寧華)五芳齋到底是誰家“金字招牌”?近日,上海市高級法院對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五芳齋”)訴上海五芳齋餐飲有限公司(簡稱“餐飲公司”)、上海利卡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利卡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浙江五芳齋在粽子產品上享有“五芳齋”文字商標,餐飲公司和利卡公司應停止侵犯該商標權。“五芳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系列糾紛案終於有了定論。
  這起案件要追溯到2009年,當時上海街頭突然冒出多家“五芳齋”粽子百年老店,網上也有不少商家銷售“上海五芳齋”粽子禮品卡,不少消費者誤以為這都是嘉興“五芳齋”的上海分號。當時上海某食品集團下屬五芳齋點心店、五芳齋餐飲分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粽子類產品及包裝宣傳資料上突出、簡化使用“五芳齋”“上海五芳齋”等字樣。
  2010年6月,浙江五芳齋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審判決浙江五芳齋勝訴。次年9月,此案又上訴到上海市高院。二審期間,雙方達成調解。
  但在前案審理過程中,2010年12月23日,某食品公司又設立了餐飲公司,在其生產的粽子、鹹鴨蛋等類產品包裝上“故伎重演”。2011年6月,浙江五芳齋又將餐飲公司及利卡公司起訴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判決餐飲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五芳齋”文字,判決餐飲公司及利卡公司停止侵犯“五芳齋”商標權。餐飲公司及利卡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高院。
  上海市高院審理後認為:浙江五芳齋在粽子產品上享有“五芳齋”文字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餐飲公司的行為構成對“五芳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不得繼續使用“五芳齋”字號。利卡公司作為銷售商,其行為也構成“五芳齋”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原標題:五芳齋到底是誰家“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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